资产招租 其他 二手设备 土地 林木 知识产权 粮食 广告经营权 房地产
177 次浏览
阅读公告
报名登记
交保证金
参与报价
成交确认
资金结算
办理交割
本平台为第三方交易信息平台,仅对挂牌方和/或招标方的相关资质进行审核。项目公告以及相关信息、图片、视频、附件等,均由挂牌方、招标方自行负责发布、上传,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平台对项目公告等各项信息、素材不承担审核义务与法律责任。对交易成交的项目,本平台不强制挂牌机构(单位)提供退换服务。
青阳县木镇镇河北村股份合作制林场161亩林地经营权及林木所有权转让公告
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资产转让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情形;对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
2、本次资产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已认真考虑产权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4、我方所提交的本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5、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相关交易规则及各项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6、我方如选择以网络竞价方式实施资产转让,表明我方已了解并认可《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等内容和规定,网络竞价系统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价活动中断的,我方授权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
7、对竞买本次转让标的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权利人(如有),我方承诺已履行了通知及征询的义务,并在公告发布之日起3日内就信息公告内容,行权期限、方式及后果等通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权利人;
8、转让标的成交后,我方承诺按照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支付交易服务费用,不因与受让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交纳或主张退还交易服务费用。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转让标的简况
(一)转让标的名称:
青阳县木镇镇河北村股份合作制林场161亩林地经营权及林木所有权。(标的编号: N0168TD260164)
(二)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1、青阳县木镇镇河北村股份合作制林场161亩林地经营权及林木所有权是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合同的规定,对该林地及林地上林木进行占有、使用及收益的权利。
2、本次转让的林地位于青阳县木镇镇河北村金鸡垄,林木种类主要有杉木及其他杂树等,已办理林权证,证号(青林证字(2015)第0000015175号),具体林权证证载情况如下:
(1)坐落:青阳县木镇镇河北村;
(2)面积:161亩;
(3)主要树种:杉木;
(4)林种:用材林,一般用材林;
(5)林地使用期:长期;
(6)四至:东至大涝农田,南至团山组大涝农田上岗至金鸡组水塘,西至与甘春平承包山交界岗分水至古塘组山场交界涝,北至与甘春平承包山交界涝沟至岗。
3、本次转让的林木主要为杉木,杉木树龄约为28年,胸径约为12cm-17cm,蓄积量约为6.8m³/亩,出材量约为3.88m³/亩,具体详见本公告附件《林木资产明细表》。
(三)标的现状
闲置状态。
(四)林地经营权租赁期限
20年,租赁期自受让方签订《林地经营权及林木所有权转让合同》之日起5日后的次日起算。
(五)林地经营权租赁用途
林木种植、采伐和收益。包括但不限于:禁止对林地内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矿藏物和埋藏物的占有、使用、处分、收益等。
(六)特别提示:
1、本次使用权交易时,在同等条件下,青阳县木镇镇河北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优先权的行使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1)享有优先权的意向受让方如欲行使优先权,不论转让标的采取何种交易方式,必须在交易前先按照本公告及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相关要求办理报名手续、按时足额交纳交易保证金并取得转让方出具的具有优先权的证明文件;否则视同放弃行使优先权。
(2)如采取网络动态报价的交易方式,在网络动态报价过程中,其他意向受让方报价为最新价时,享有优先权的意向受让方如欲行使优先权,应在规定的应价时间内,在网络竞价系统中行使优先权,否则视同放弃行使优先权。相同级别的优先权人在行使优先权时,按时间优先原则,即其中一优先权人在某一价格先行使优先权后,其他人在该价格不能再行使优先权。
2、意向受让方如需查勘转让标的,须在报名前向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池州分公司提交现场查勘申请,由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池州分公司与转让方联系后,通知现场查勘时间。
三、转让方
青阳县木镇镇河北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
四、转让行为的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
本次转让行为已履行了相应决策程序,并获得了相应的批准。
五、转让标的的资产评估情况
1、资产评估的委托方:青阳县木镇镇河北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
2、评估机构:安徽万合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所(普通合伙)。
3、评估基准日:2026年7月9日。
4、评估报告名称及文号:《青阳县木镇镇河北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拟处置其所涉及的林木资产及20年林地使用权市场价值评估项目资产咨询评估报告》(皖万合咨评报字(2026)第0709号)。
5、评估对象:评估对象和范围为申报所涉及范围内的林木资产及20年林地使用权。
6、评估结果:纳入本次评估范围内青阳县木镇镇河北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拟处置其所涉及的林木资产及20年林地使用权在2026年7月9日及相关前提下,评估价值(不含税价)为人民币486,445.00元,大写人民币肆拾捌万陆仟肆佰肆拾伍元整,其中林木资产评估价值为人民币325,445.00元,20年林地使用权评估价值为人民币161,000.00元。
六、交易条件与意向受让方资格条件
(一)交易条件
1、挂牌价格:人民币486,500.00元。
其中,20年期林地经营权转让价格为人民币161,000.00元;林木所有权转让价格为人民币325,500.00元。
2、价款支付方式及要求:
(1)自《林地经营权及林木所有权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受让方一次性付清标的全部成交价款。
(2)自《林地经营权及林木所有权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如受让方未支付交易服务费用,则为扣除受让方应支付的交易服务费用后的余款)自动转为受让方支付《林地经营权及林木所有权转让合同》约定价款的一部分。
(3)自《林地经营权及林木所有权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应向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交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20,000.00元整,履约保证金不计息。
(4)标的成交价款价款、履约保证金支付至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
3、与标的转让的相关的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承诺:已全面了解并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相关交易规则、规定;已经适当的批准与授权参与本次标的受让;所提交的受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2)意向受让方承诺:已现场勘查了转让标的,已对转让标的的情况和现状进行了详细了解和调研,对其存在的风险已做了充分预判,投资风险自行承担,与转让方、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无关。
(3)意向受让方承诺:受让方自取得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凭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按照转让标的对应林地及林地上林木现状自行与转让方办理移交;受让方应配合办理本次转让标的的移交手续,无正当理由不接受的,即视同转让方已按期完成标的的移交,转让标的自移交(或视同办理完毕标的移交)之日起的管理责任及风险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转让方与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瑕疵担保责任。
(4)意向受让方承诺:如转让标的对应的林地实际面积、四至范围及林地上林木树龄、胸径、蓄积量、出材量等与本公告列示数据存在差异时,不调整成交价款。
(5)意向受让方承诺:在经营权期限内,受让方仅从事林木种植经营,如因林木种植需要添置不可移动的设施、设备,以及相关建设等须经转让方审查同意,并自行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经有权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否则承担违约责任。
(6)意向受让方承诺:在经营权期限内,受让方须依法采伐林木,自行办理采伐许可证,转让方予以协助并积极配合,受让方须按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林木采伐,采伐后须及时清理残余树根并按相关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
(7)意向受让方承诺:在经营权期限内,受让方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资源,不得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不得自行或准许他人在林地内毁林开垦、采石、挖沙、取土等给林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行为,不得损坏基础水利设施,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受让方在经营权期限内对林地进行改造改良,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如因国家政策对改造予以补偿的也归受让方所有。
(8)意向受让方承诺:在经营权期限内,与转让标的相关的所有消防、防盗、安全等工作均由受让方负责,若发生消防事故、失窃等致转让方或任何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一切责任由受让方承担。
(9)意向受让方承诺:在经营权期限内,受让方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安徽省林权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从事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10)意向受让方承诺:在经营权期限内,未经转让方的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转让、转租、抵押转让标的。
(11)意向受让方承诺:在经营权期限内,受让方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守法经营,依法纳税,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自行办理相关手续。
(12)意向受让方承诺:在经营权期限内,林地周边如有污染问题或其它矛盾纠纷而影响生产经营的,由转让方协助受让方调解处理,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受让方承担;受让方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的,与转让方无关。
(13)意向受让方承诺:在经营权期限内,自觉接受有关部门或转让方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等方面的监督和检查;因安全事故、社会治安、自然灾害等原因产生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与转让方无关。
(14)意向受让方承诺:在经营权期限内,政府提供的各项支农惠农政策补贴,符合政策规定的由受让方享有。
(15)意向受让方承诺:在经营权期限内,如因镇或县规划建设,或因行政区划调整提前收回的,转让方提前3个月通知受让方,受让方须无条件服从并积极配合,不得提出任何异议,对受让方为开展生产投入设施及种植物造成的直接损失补偿归受让方所有,对林地的征用补偿归转让方所有,除此范围之外的补偿依据国家相关规定执行。自双方办理完毕提前收回移交手续次日起,以月(不足一个月的不计)为单位折算核减对应租金,以后租金按对应的林地面积减去被提前收回林地面积重新计算支付;如转让标的被全部提前收回时,《林地经营权及林木所有权转让合同》自双方办理完毕提前收回移交手续次日起自动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16)意向受让方承诺:在经营权期限内,应合理安排林木种植时间,掌握所种植林木的生长周期,不得在合同期满或因受让方原因提前终止合同时,因所种植林木生长期、收获等问题,不能将其及时清理,否则,由此造成的相关责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
(17)意向受让方承诺:受让方完全履约至《林地经营权及林木所有权转让合同》约定租赁期限届满的,受让方应在约定的租赁期限截止日前(含截止日当日),按相关要求将标的对应林地交还。
(18)意向受让方承诺:如《林地经营权及林木所有权转让合同》提前终止的,受让方应在收到转让方要求交回标的对应林地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含收到通知当日)按相关要求将标的对应林地交还,租赁期限按实际天数计算。
(19)意向受让方承诺:受让方在合同期满时,受让方将标的对应林地交还转让方时,应负责清理地上附属物,将添置的可移动设施、设备自行撤走,否则视为受让方放弃土地上的附属物及设施、设备所有权,转让方有权自行处置,受让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转让方提出赔偿或补偿。受让方新添置的不可移动的设施、设备等均以现状交回,对在租赁期间的建设等投入不要求补偿并将标的对应林地按期交还,受让方逾期交回的,以日租金的双倍标准按实际逾期天数计算并支付占用使用费,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0)意向受让方承诺:同意转让方对于受让方支付的租金只开具财务收据,不开具发票,如需代开发票,代开发票产生的相关税费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21)意向受让方承诺:同意按不低于转让标的的转让底价受让本标的。
(22)意向受让方承诺:对转让方拟定的《林地经营权及林木所有权转让合同》(样本)内容无异议并遵照执行。
(二)意向受让方资格条件
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含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七、交易信息
(一)公告期
自2026年9月30日至2026年10月19日。
(二)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按(5)个工作日为一个延长周期延长(延长周期内征集到意向受让方数量不少于1个且该延长周期结束,本项目公告期结束),最多延长(4)个周期。
(三)报名时间
自2026年9月30日至2026年10月19日(每工作日8:00至12:00,14:30至16:30,如公告期延长,按延长公告期作相应顺延)。
(四)交易保证金的交纳要求及处理
1、交易保证金的金额:人民币40,000.00元。
2、交易保证金交纳方式:
本标的的交易保证金通过钱包支付;
请意向受让方通过e交易注册预留的银行账户(预留银行账户名称须与意向受让方注册名称一致,且银行账号须为该名称对应账号)汇入保证金。【不可用现金、信用卡、支付宝或微信等方式汇入】意向受让方在将资金转入钱包后,需将钱包中的资金支付到报名项目中。
3、交易保证金交纳时间:
意向受让方应于报名截止日(如公告期延长,报名截止日按延长公告期作相应顺延)的16:30前,按系统提示完成保证金缴纳,且缴纳状态显示为“已缴纳”。
特别提醒:
缴纳保证金后,需自行登录所注册意向受让方账号的‘我的报名’进行保证金确认缴纳,确认后缴纳状态显示为“已缴纳”的,方为有效保证金;为确保保证金在缴纳截止时间前完成缴纳,请至少提前两小时进行保证金支付,如支付半小时后缴纳状态未显示为“已缴纳”的,请致电(0553-3117729)。由此产生的因保证金无效而导致无法正常参与竞买或网络竞价的一切后果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
4、交易保证金处理:
(1)如因意向受让方原因而非转让方、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的原因,意向受让方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视为意向受让方违规违约,将承担相关法律、经济责任;转让方或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有权不予退还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并作为支付给转让方或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的违约金,同时有权取消该意向受让方的受让资格;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转让方、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损失的,利益受损方可以向该意向受让方进行追偿。
a.意向受让方已提出有效受让申请(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已发放受让申请受理通知)后,单方撤回申请的;
b.所有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均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在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指定的网络动态报价系统中报有效报价而导致标的未成交的;
c.被确定为受让方的意向受让方未按信息披露公告或长江农交所相关通知要求签订《成交确认书》的;
d.被确定为受让方的意向受让方未按信息披露公告或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相关通知要求与转让方签订《林地经营权及林木所有权转让合同》的;
e.意向受让方存在《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中规定转让方或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有权不予退还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并作为支付给转让方或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的违约金的其他情形。
(2)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按照下列情形,在规定时间内将交易保证金退还至意向受让方的银行账户:
a.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在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未向意向受让方发出受让申请受理通知前,意向受让方书面向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提出退出交易程序并放弃竞买标的,且未发现存在(1)中所列情形的,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在收到意向受让方书面明确表示放弃竞买并经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同意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其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予以一次性、原额、原路径、无息退还;
b.意向受让方经资格审查最终被确认为“不合格意向受让方”的且未发现其存在(1)中所列情形的,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应当在该意向受让方最终被确认为“不合格意向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予以一次性、原额、原路径、无息退还;
c.意向受让方经资格审查最终被确认为“合格意向受让方”但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未发现其存在(1)中所列情形的,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应当在确认该意向受让方为非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予以一次性、原额、原路径、无息退还;
(3)意向受让方发生以上(1)项下的违约行为,导致《林地经营权及林木所有权转让合同》无法签订或无法履行的,转让方有权对转让标的进行重新公告交易。重新公告交易时,违约的意向受让方不得报名参加竞买;重新公告交易的标的成交价低于本次公告交易的标的成交价(对于没有产生成交价的,转让标的转让底价视为转让标的成交价)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本次公告交易的交易服务费用及因意向受让方违约而重新公告交易导致交易的标的成交价款迟延履行期间的滞纳金(交易的标的成交价款迟延履行期间为本次公告交易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重新公告交易付款期截止日,滞纳金按本次公告交易付款期限届满日有效LPR利率双倍计算),均由违约的意向受让方承担,由转让方追究违约的意向受让方的相关法律、经济责任。
(4)在受让方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成交双方向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支付约定的交易服务费用,否则,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于受让方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的第3个工作日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成交双方的交易服务费用。
(5)本公告中涉及交易保证金相关约定的未尽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保证金的退还、暂不予退还、不予退还、争议处置等)应依照《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执行。
(五)报名手续
1、本标的采取线上报名,按e交易系统提示要求自行办理(具体操作步骤详见《线上报名操作演示》(www.ahcjnjs.com),如有疑问请致电(孟经理 0566-2023567;章经理18156673892)咨询。
2、受让方到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签订《成交确认书》前,应向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提交以下纸质材料:
(1)竞买申请书,须签字盖章
(2)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①受让方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应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所有复印件材料应加盖受让方公章。
②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上应由受让方签字。
③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适用于授权代理人办理竞买事宜的)。
(六)交易方式
网络动态报价。
受让方应于网络动态报价活动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到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签订《成交确认书》。
(七)交易签约
受让方应于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依据《成交确认书》确定的成交价签订《林地经营权及林木所有权转让合同》。
(八)竞价规则
竞买方在竞价前请务必遵照e交易平台(www.ejy365.com)的《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e交易平台产权交易操作指南》、《e交易平台电子交易风险告知及接受确认书》等要求,了解标的情况、竞价资格、注册报名、保证金缴纳、竞价操作及款项支付方式等内容。如未全面了解相关内容,违反相关规定,您将承担无法参与项目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等不利后果,请审慎参与竞买。
(九)交易安排
竞价方式:加价。
增价幅度:人民币1,000.00元。
自由竞价时间:2026年10月8日09:00至2026年10月21日09:00。
延时竞价周期:180秒。
(十)交易双方签订《林地经营权及林木所有权转让合同》,受让方依据《林地经营权及林木所有权转让合同》约定将成交价款、履约保证金支付至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指定的结算账户,交易双方足额支付交易服务费用后,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八、联系方式
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池州分公司
联 系 人:孟经理、章经理
联系电话:0566-2023567/13705666561、0566-2023567/18156673892
联系地址:池州市池阳路2号(原人社局办公楼)
青阳县木镇镇河北村股份合作制林场161亩林地经营权及林木所有权转让项目的相关公告信息以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网站(www.ahcjnjs.com)发布的相关信息为准。
01-授权委托书样本.pdf
02-林地经营权及林木所有权转让合同(样本)-2份.pdf
03-资产评估明细表.pdf
青阳县木镇镇河北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
2026年9月30日
数据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