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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清单
转出方名称:内蒙古毕拉河林业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杜国俊
联系电话:13947005312
特别 告知
1、本次转让标的为转让方生产的火烧木商品木材,标的预估出材量、规格、品类、价格等信息详见附件参考清单。标的规格材520.00元/吨,造纸材320.00元/吨,挂牌价格包含木材装车费用20.00元/吨。本次标的整体转让,木材的规格、品类、质量、数量以实际移交日现状为准。
2、本次标的不分割转让。
3、由于本次转让标的出材量为预估数,实际出材量以交付时检尺为准,交易过程中木材数量、质量等发生变化的不调整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
4、本标的按现状转让,转让方不保证其完整性、品质及其原用途,不负责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均以现场实物现状为准。请各意向受让方亲自勘验标的,了解标的实际情况,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并判断项目风险及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本公告披露的照片仅作参考,标的状况以勘验时实际情况为准。请意向受让方勘验时仔细验证,做好对标的拍照、摄像等记录。
5、意向受让方须亲自勘验标的。勘验联系人: 杜国俊,联系电话:13947005312,勘验地点: 内蒙古呼伦贝尔市鄂伦春自治旗诺敏镇宜温公路52公里处。
6、本次标的转让后,资产转让方按当地税务局要求提供发票。
7、竞买成功的受让方负责提货包括且不限于运输、卸货、搬运、归集、保管、垃圾(除装车费用)的其他所有费用,并在提货完成后对现场进行清理。
8、受让方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转让方的有关规定,做到依法依规组织木材的运输和销售。在运输等施工过程中,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由受让方自行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与转让方、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无关。
9、受让方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受让法律文本或未按照约定及时付清交易价款或交易服务费的,或未按照转让方相关规定进行资产交接,经过中心催告仍未履行的,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交易、终结该项目,并另行处置标的,转让方有权全额扣除保证金。
10、在通过e交易平台参与项目过程中,出现《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电子竞价风险告知及接受确认书》及任何e交易平台中公开披露的说明中列举的无法正常竞价情形的,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11、如上内容均来自于转让方提供的资料,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心”)仅就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1、意向受让方须在公告期内,交纳竞价保证金前亲自勘验标的,意向受让方须对标的状况及交易风险进行充分调查研判,应对参与交易的标的有充分了解和风险预估,一旦参与交易表明意向受让方已认可并接受存在市场价格波动、物流原因导致费用增加、天气原因导致木材变质损耗、灭失以及其它风险。意向受让方勘验后签署《现场勘验确认表》,(勘验人须与受让登记联系人一致,不一致的须提供授权委托书),按照公告的要求向中心提出受让申请并提交《现场勘验确认表》, 同时交纳保证金到中心指定银行账户。
2、意向受让方报名时上传《现场勘验确认表》,意向受让方一旦报名并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公告及竞买文件中全部内容;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与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被确定受让资格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标的有瑕疵等为由而拒绝履行相关受让义务,否则视为违约,转让方将按照约定处置保证金。
3、竞价结束时的最高报价者即为最终受让方,最终受让方应在竞价结束3个工作日内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并将《产权受让申请书》原件、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营业执照等纸质报名资料(复印件的签字或盖章)递交至中心,双方在竞价结束后3个工作日签订《木材销售合同》,最终受让方应当在《木材销售合同》签订且收到交易中心发送的交款账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中明确的金额支付全部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中心在收到成交价款、交易服务费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交易凭证,并将成交价款转付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
4、中心收到成交价款后凭受让方系统交款证明通知转让方项目联系人与受让方办理交割,受让方保证办理交割起的45个自然日内清运完毕。
5、资产交接前,由转让方负责保管。资产交接后的保管责任和标的灭失、毁损等一切风险均由最终受让方承担。 6、受让方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及转让方要求依法完成转让标的的运输、清场等工作。包装费用、运输费用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清运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及风险由受让方自行负责,与转让方无关。如受让方需要运输、检疫相关手续,转让方将协助办理。
7、受让方在对林木调运时,必须按相关规定进行作业,不得越界占用、破坏林地。
8、转让过程中产生相关税费,根据国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双方各自承担 。
9、受让方声明:我方非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如因此原因给转让相关各方造成损失,其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由我方承担。
1、缴纳:金额37216.00元,截止时间2024-03-05 17:00:00,按系统提示缴纳。
2、为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杜绝非真实意向受让方,转让方、中心在此作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未交纳或者未全部交纳保证金视为放弃受让资格),即视为对如下内容予以认可:非因转让方原因,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在扣除受让方应向中心交纳的交易服务费后,转让方有权处置意向受让方已交纳的保证金作为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转让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索:(1)意向受让方报名并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或均未报价的;(2)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未按照公告约定签订相关受让法律文本或未按照约定付清全部交易价款、保证金或交易服务费的;(3)未按照公告约定完成标的交接、清运工作的或签订相关法律文书的;(4)意向受让方提交的材料存在虚假或伪造情形的;(5)未按公告约定将纸质报名资料递交中心的;(6)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心交易规则的其他情形。处置方法:(1)最终受让方足额交纳除交易保证金外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后,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等额部分。(2)无“保证内容”中任何违约、违规行为的其他意向受让方,其交易保证金将在竞价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由中心无息原渠道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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