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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实际勘验情况为准,本栏内容仅供参考)
出租方名称:乌达区乌兰淖尔镇泽园新村集体经济组织
联系人:李军
联系电话:13847355192
本出租方现委托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按申请书的内容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出租信息并由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组织实施。本出租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出租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出租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出租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出租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以及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乌达区乌兰淖尔镇泽园新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议纪要集体经济组织[2026]5号
特别 告知
1、本标的出租方为乌达区乌兰淖尔镇泽园新村集体经济组织,本次标的为打包租赁,不允许拆分。本次项目租赁期限:自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到期后承租方需将土地上种植物收割完毕并清理平整土地后交付出租方。本次标的共分为:1号地种植区,耕地面积约1437.27亩(前茬规模化种植饲用玉米,承租后须种植饲用玉米);党员示范田种植区,耕地面积约44亩,农旅综合体东侧配套用地约10亩。(合计54亩前茬全部种植“禹甜糯9号”糖玉米,承租后须种植该品种玉米);农旅综合体荷标玻璃温室大棚种植区,占地约7亩(有热风炉、吊蔓架等生产配套设施1套,可以进行多样化果蔬种植,前茬作物为玉米)。承租方若在标的土地范围之外擅自种植、施工或者开展其他活动,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经济损失及相关后果,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与出租方、中心无关。
2、本标的涉及耕地面积以勘验时标的实际情况为准,鉴于农时较紧,出租方已完成1485.27亩土地深耕工作,深耕作业费72778.23元由承租方承担(已包含在挂牌底价中)。意向承租方须实地勘验确认面积、界址、土地质量。标的勘验:公告期内请提前预约;勘验联系人:李军,联系电话:13847355192。交易过程中耕地数量、质量等发生变化的不调整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
3、意向承租方须亲自勘验标的,充分了解标的地块的地理环境、土质、茬口、前茬农药使用等情况,标的状况以实际情况为准。意向承租方一旦报名并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状况与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同时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或标的有瑕疵、披露面积与相关部门核定面积不符等为由拒绝履行相应受让义务,否则视为违约,出租方将扣除竞拍保证金。特别提醒,未勘验的意向承租方视为对本次转让标的实际情况已确认。
4、到达出租期限,承租方要将耕地达到管理标准,无杂草,及时收获,收获后田间无地膜、无杂物等,所有垃圾清理干净后将承租耕地交付出租方。若到期无法将土地恢复原貌交还出租方的,则由出租方自行处置土地附着物并将土地恢复原貌,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5、管护要求:承租方须确保地块范围内田间道路、灌溉排水设施、电力设施、井房、针对项目区建设的高标准农田配套的所有设施设备等完好,无损坏、丢失情况,负责正常使用中的设施设备等的维护。承租方需在合同期结束60日前保证所有设施无损坏,可以正常使用;如有损坏的,须承租方自行负责维修,维修完成后由承租方向出租方申请验收。如未在约定期限内进行维修,出租方可委托他人维修,相关费用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耕种过程中不得拔除、损坏地块周边的防护林。
6、标的配套机电灌溉设施,灌溉费用当前以电折水独立核算,后续可能由自来水公司统一管理并收取相关费用,承租方须服从管理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7、租赁到期后,耕地耕种后产生的打茬、地膜、滴灌带等,承租方须全部进行处理,且处理完后必须达到下一期无需整治便可直接耕种的要求,处理所有投入的人工及机械等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如租赁到期后承租方不能按期处理,出租方有权扣除押金并追偿实际损失。
8、承租押金为20万元整,意向承租方须在合同签订前3个工作日内交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中,待租期结束后,如承租方未发生本公告条款及租赁合同中约定的违约情形,由出租方在合同到期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承租押金退还至承租方指定账户。
9、承租方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法律文本或未按照约定及时付清全部预付交易价款或交易服务费的,经过中心催告仍未履行的,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交易、扣除保证金、终结该项目,并另行处置标的。
10、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心”)仅就出租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请各意向承租方亲自勘验标的,了解标的实际情况并判断项目风险及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11、意向方报名请于公告期内到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网站自行注册账号报名,并通过注册预留的银行账户(预留银行账户名称须与会员注册名称一致,且银行卡号须为该名称对应卡号)汇入保证金。【不可用现金、信用卡、支付宝或微信等方式汇入】意向受让方在将资金转入钱包后,需将钱包中的资金支付到报名项目中。
交易 条件
一次性支付
无
与交易相关的其他条件
1、意向承租方须亲自勘验标的,标的状况以勘验时的实际情况为准,勘验现场时做好拍照、录像等相关记录,意向承租方须在对标的状况及交易风险进行充分调查研判,按照公告的要求向中心提出承租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到中心指定银行账户。各意向承租方一旦报名并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与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同时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或标的有瑕疵、披露面积与实际不符等为由拒绝履行相应承租义务,否则视为违约,出租方将按照约定处置保证金。
2、竞价结束时的最高报价者即为最终承租方,最终承租方在竞价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签订的《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及《申请书》原件、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营业执照等纸质报名资料(复印件的需签字或盖章)递交至中心。最终承租方须在收到中心发送的租金支付账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租金、交易服务费全部交纳至中心指定账户,在交纳上述款项后3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中心在收到剩余租金、交易服务费及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交易凭证,并将竞租保证金转为租金总额的一部分,划转至出租方指定银行账户。
3、出租方在与承租方签订土地租赁合同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承租方办理标的交接手续。在标的交接前所发生的标的毁损灭失等一切风险由出租方承担,交接后的一切风险由最终承租方承担。 在承租方使用期间,必须严格按原土地(耕地)用途、性质、使用,禁止改变土地(耕地)使用用途、性质。禁止超越承租土地面积、范围越界使用。不得改变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农田基础设施、农田水利设施、地下水利供水管网、供电网线、供热管网、通信网线等设施。 在使用过程中对原有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农田基础设施、农田水利设施、地下水利供水管网、供电网线、供热管网、通信网线等造成损坏的由承租方予以赔偿并恢复原状。禁止承租方在标的土地上建设任何建筑物、构筑物等;承租方因生产作业确需临时建设相应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必须征得出租方同意并按法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所产生的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合同期满时,承租方自行拆除,恢复原样,未拆除的归出租方所有,无论建造获得出租方同意与否,均无权向出租方提出补偿、赔偿等任何费用要求。
4、承租方承租土地为耕地,承租方通过本次项目出租成交后取得附属物的使用权,耕地租赁期间产生的费用及地面“附属物”使用、维护费用由承租方自行负责。需要使用时需与出租方进行沟通协调,避免出现因抢水、抢电造成断水、断电或浇灌不及时等情况的发生。
5、租赁期满,承租方要将所承租耕地达到管理标准,无杂草,及时收获,收获后田间无地膜、无杂物等,所有垃圾清理干净后将租赁耕地交付出租方。
6、本次出租标的交付前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出租方承担,交接后由承租方承担。
7、承租土地期间,不享受各类惠农、支农、产业扶持等农业相关补贴。若上级下发土地政策性补贴,全部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承租方不享有任何补贴权益。
8、本次标的出租涉及所有税费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双方分别承担;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承担主体的,由承租方承担。
9、承租方在承租期内不得改变土地规定用途,应以自用的方式直接使用所租赁的土地,未经出租方同意不得擅自将该土地以转租、出租、转借、调换、抵押贷款、担保等形式给予第三方使用,否则视为承租方违约。承租方应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同时,出租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不返还承租方的已付租金,并就因承租方所造成的损失向承租方索赔。对于虽不属于上述方式,但具有同等性质的行为也一律将视为违约行为,应由承租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10、承租方因严格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义务,按环保要求进行生产作业,防止土地污染、重金属超标,规范使用化肥。禁止丢弃、倾倒使用过程中的农药、化肥及包装物等;严禁使用长效农药;造成承租耕地环境污染,由承租方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11、严格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承租期间因生产经营所发生的所有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及第三方损失均由承租方承担赔偿责任,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12、在承租期间一切风险由承租方自行承担。承租方如自愿参加农业保险,由承租方自行到相关保险公司办理相关手续。
13、因国家经济建设等征用、占用承租的耕地,租赁终止履行,相关赔偿补偿事宜按国家相关政策办理。
14、意向承租方须承诺:我方非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如因此原因给交易相关各方造成损失,其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由我方承担。
15、承租方资格条件应符合标的所在地相关政策规定。意向承租方应当自行对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关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出租项目承租方的资格,决定是否承租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费用、风险和损失。
1、缴纳:金额400000.00元,截止时间2026-04-30 17:00:00,按系统提示缴纳。
2、保证内容:为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杜绝非真实意向承租方,出租方、中心在此作出特别提示,意向承租方一旦报名且交纳保证金(未交纳或者未全部交纳保证金视为放弃受让资格),即视为对如下内容予以认可:非因出租方原因,如意向承租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在扣除出租方、承租方双方应向中心交纳的交易费用后,出租方有权扣除意向承租方已交纳的保证金作为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承租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已交纳保证金的意向承租方单方撤回承租申请或均未报价的;
(2)最终承租方承租后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承租法律文本或未按照约定及时付清全部交易价款或交易服务费的;
(3)未按照公告约定与出租方完成资产交接工作的;
(4)意向承租方提交的材料存在虚假或伪造情形的;
(5)未按公告约定时间将纸质报名资料递交中心的;
(6)最高报价者经审核不符合公告要求的;
(7)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心交易规则中规定的其他情况。
3、处置方法:
(1)无以上违约情形,最终承租方的保证金在最终承租方将剩余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全部缴纳至中心指定账户后,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等额部分;
(2)无“保证内容”中任何情形的其他意向承租方,其保证金将在竞价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由中心无息原渠道退还。
1.意向方提供资料清单.doc
附件2申请书.doc
现场勘验确认表.doc
资产明细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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