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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实际勘验情况为准,本栏内容仅供参考)
转出方名称:巴林右旗农业种子和苗木繁育工作站
本委托方现委托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按申请书的内容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组织实施。本委托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以及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特别 告知
1. 标的位于巴林右旗大板镇,耕地面积约4689亩,标的为水浇地,本次转让过程中如耕地数量发生变化的,交易价款及服务费均不作调整;权属为巴林右旗农业种子和苗木繁育工作站所有,委托方对该标的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受让方受让后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合理利用耕地,不得损害耕地资源和生态环境。
2. 交易中心及转让方无论采用何种方式对标的所做的介绍和评价(包括但不限于竞价资料、图片展示及口头介绍等),仅供意向受让参考。意向受让方须亲自勘验标的,标的状况以勘验时的实际情况为准,勘验现场时做好拍照、录像等相关记录。意向受让方须在对标的状况及交易风险进行充分调查研判后,按照公告的要求向中心提出受让租申请并交纳受让租保证金到交易中心指定银行账户。意向受让方一旦报名并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状况与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同时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或标的有瑕疵、披露面积与相关部门核定面积不符等为由拒绝履行相应受让义务,否则视为违约,转让方将扣除承租保证金。特别提醒,未勘验的意向受让方视为对本标的实际情况已确认。
3、转让方为行政事业单位,涉及价款发票或收据开具事宜,请意向受让方在报名前与委托方提前落实。
4、标的勘验:公告期内提前预约,勘验联系人:赵站长 13848564188。
5、在通过e交易平台参与项目过程中,出现《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电子竞价风险告知及接受确认书》及任何e交易平台中公开披露的说明中列举的无法正常竞价情形的,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6、受让方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受让法律文本或未按照约定及时付清全部交易服务费的,经过交易中心催告仍未履行的,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交易、扣除保证金、终结该项目。
7、特别提示:意向方报名请于公告期内到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网站自行注册账号报名,并通过注册预留的银行账户(预留银行账户名称须与会员注册名称一致,且银行卡号须为该名称对应卡号)汇入保证金。【不可用现金、信用卡、支付宝或微信等方式汇入】意向方在将资金转入钱包后,需将钱包中的资金支付到报名项目中。
交易 条件
一次性付款
无
与交易相关的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须亲自勘验标的,标的状况以勘验时的实际情况为准。意向受让方须在对标的状况及交易风险进行充分调查研判后,按照公告的要求向中心提出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到中心指定银行账户。各意向受让方一旦提交报名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与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同时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或标的有瑕疵、交易合同条款存在问题、土地披露面积与相关部门核定面积不符等为由拒绝履行相应受让义务,否则视为违约,委托方将按照约定处置保证金。
2、意向方报名时需上传资料清单中所有报名资料。受让方资格条件应符合标的所在地相关政策规定。意向受让方应当自行对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在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关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本项目受让方的资格,并决定是否受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费用、风险和损失。
3、竞价结束时的最高报价者即为最终受让方,最终受让方须在竞价结束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并将《实物资产受让(受让)申请书》原件、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营业执照及报名时上传的资料等纸质报名资料(复印件的签字或盖章)递交至中心,双方应于竞价成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签订交易合同,交易中心在收到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的交易合同后3个工作日内向受让方发送交易服务费交款账号,受让方须在收到交易中心发送的交易服务费支付账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交易服务费交纳至指定账户。交易中心在收到全部交易服务费的3个工作日内出具交易凭证。
4、委托方收到全部交易价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最终受让方办理标的交接手续。在标的交接前所发生的标的毁损灭失等一切风险由委托方承担,交接后的一切风险由最终受让方承担。受让方使用期间,必须严格按原土地用途、性质、使用,禁止改变土地使用用途、性质。禁止超越受让耕地、土地面积、范围越界使用。不得改变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农田基础设施、农田水利设施、地下水利供水管网、供电网线、供热管网、通信网线等设施。 在使用过程中对原有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农田基础设施、农田水利设施、地下水利供水管网、供电网线、供热管网、通信网线等造成损坏的由受让方予以赔偿并恢复原状。
5、本次标的转让涉及的所有税费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双方分别承担;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承担主体的,由受让方承担。本次标的转让,受让方须自行了解、办理权属备案等事宜。委托方负责提供权属相关资料,配合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备案手续。
6、受让方必须依法经营,不得擅自改变耕地规定用途,如变更规定用途的,须有关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后方能变更。
7、受让方必须严格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义务,符合环境保护、当地农牧业产业发展规划、耕地利用等政策法规;造成耕地环境污染,由受让方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8、受让方须严格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义务,按环保要求进行生产作业。禁止丢弃、倾倒使用过程中的农药、化肥及包装物等;严禁使用长效农药;造成受让耕地环境污染,由受让方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9、受让方必须依法经营,禁止受让方对其受让的耕地擅自转租、抵押、担保等。否则委托方有权收回耕地,解除合同。
10、受让方须严格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因生产经营所发生的所有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及第三方损失均由受让方承担赔偿责任,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11、在使用期间一切风险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受让方如自愿参加农业保险,由受让方自行到相关保险公司办理相关手续。
12、因国家经济建设等征用、占用受让的耕地,交易双方终止履行交易合同,相关赔偿补偿事宜按国家相关政策办理。涉及的国家产业扶持政策补贴,享受标准和主体(单位、人员)按国家及属地政府相关政策执行。
13、本项目不允许联合受让(受让)。
14、其他未尽事项以签订的交易合同为准,交易合同签署时条款内容若有增减改动的,不得与公告内容相违背。
15、意向受让方须承诺:我方非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 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如因此原因给交易相关各方造成损失,其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由我方承担。
公告期内工作时间,勘验电话:赵站长 13848564188
特别提醒,未勘验的意向承租方视为对本次出租标的物现状已确认。
1、缴纳:金额200000.00元,截止时间2025-09-09 17:00:00,按系统提示缴纳。
2、保证内容:为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杜绝非真实意向受让方,转让方、中心在此作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方一旦报名且交纳交易保证金(未交纳或者未全部交纳保证金视为放弃受让资格),即视为对如下内容予以认可:非因转让方原因,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中心从保证金中扣除转受让双方应交纳的交易费用后,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已交纳的保证金作为补偿。
(1)意向受让方报名并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或均未报价的;
(2)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受让法律文本或未按照约定付清全部交易价款或交易服务费的;
(3)未按公告约定时间将纸质报名资料递交中心的;
(4)未按照公告约定与转让方完成标的交接及资料交接工作的;
(5)意向受让方提交的材料存在虚假或伪造情形的;
(6)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心交易规则中规定的其他情况。
处置方法:
1、无以上违约行为,最终受让方的保证金在最终受让方将纸质报名资料与转让方签订的交易合同递交中心并按照公告约定交纳全部交易服务费后的5个工作日内由中心无息原渠道退还;
2、无“保证内容”中任何情形的其他意向受让方,其保证金将在竞价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由中心无息原渠道退还。
意向方需提供的资料清单.docx
受让申请书.doc
授权委托书.docx
参考明细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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