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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方名称:翁牛特旗海拉苏镇人民政府
本出租方现委托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按申请书的内容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出租信息并由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组织实施。本出租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出租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出租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出租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出租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以及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特别 告知
1、 标的土地位于翁牛特旗海拉苏镇,为水浇地、水田地,集中连片,具备滴灌水利设施,标的土地现状为闲置。
2、本次出租标的涉及的耕地面积、土地四至、水利设施等信息以出租方提供的资料为参考,以勘验时标的实际情况为准,须意向承租方实地勘验确认面积、界址、土地质量、灌溉条件。标的土地使用面积约25615.00亩(包含约15915亩水田地、9700亩水浇地),最终以双方核定为准,土地租金按照核定亩数多退少补。(服务费不作调整,以最终挂牌成交价为准)。
3、意向承租方须亲自勘验标的,充分了解标的地块的地理环境、土质、茬口、前茬农药使用等情况,标的状况以实际情况为准。意向承租方一旦报名并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状况与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同时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或标的有瑕疵、披露面积与相关部门核定面积不符等为由拒绝履行相应承租义务,否则视为违约,出租方将扣除竞租保证金。特别提醒,未勘验的意向承租方视为对本次出租标的物实际情况已确认。
4、租赁到期承租方要将所租赁土地达到管理标准,无杂草,及时收获,收获后田间无秸秆、杂物,所有垃圾清理干净后将租赁土地交付出租方,不得影响田间整体环境卫生。租赁期结束必须达到下一期无需整治便可直接耕种的要求,所有投入的人工及机械等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5、承租方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受让法律文本或未按照约定及时付清全部交易服务费的,经过中心催告仍未履行的,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交易、扣除保证金、终结该项目,并另行处置标的。
6、如上内容均来自于出租方提供的资料,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心”)仅就出租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 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7、在通过e交易平台参与项目过程中,出现《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电子竞价风险告知及接受确认书》及任何e交易平台 中 公开披露的说明中列举的无法正常竞价情形的,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交易 条件
一次性付款
无
与交易相关的其他条件
1、交易标的均以展示的实际状况为准,交易中心及出租方对交易标的不承担任何瑕疵担保责任,交易中心及出租方无论采用何种方式对交易标的所做的介绍和评价(包括但不限于竞价资料、图片展示及口头介绍等),仅供意向承租方参考。
2、意向承租方须亲自勘验标的,标的状况以勘验时的实际情况为准,勘验现场时做好拍照、录像等相关记录。意向承租方须在对标的状况及交易风险进行充分调查研判后,按照公告的要求向中心提出承租申请并交纳竞租保证金到中心指定银行账户。标的勘验:公告期内请提前预约;勘验联系人:孙总,联系电话:186 0486 8746
3、竞价结束时的最高报价者即为最终承租方,最终承租方须在竞价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签订的《电子竞价 成交确认书》及《承租申请书》原件、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营业执照、等纸质报名资料(复印件的需签字或盖章)递交至中心。最终承租方须在竞价结束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中心在收到出租方与最终承租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后3个工作日内向承租方发送交易服务费交款账号,承租方须在收到中心发送的交易服务费支付账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交易服务费交纳至中心指定账户。中心在收到全部交易服务费的3个工作日内出具交易凭证。
4、最终承租方须在竞价结束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将本次交易价款按照租赁合同约定交纳至出租方指定账户。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并收到全部租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最终承租方办理标的交接手续。在标的交接前所发生的标的毁损灭失等一切风险由出租方承担,交接后的一切风险由最终承租方承担。在承租使用过程中对原有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农田基础设施、农田水利设施、地下水利供水管网、供 电网线、通信网线等造成损坏的由承租方予以赔偿并恢复原状。
5、承租方在承租土地使用过程中,如需要水、电、暖等配套服务的,由承租方与水、电、暖等提供服务方自行协 商解决,费用由承租方负责;若水、电、暖等提供服务方为出租方的,甲乙双方就相关服务具体事宜、费用、价格 等依法、依规平等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协议。
6、双方签订合同后,承租方要在租赁到期前将所租赁耕地达到管理标准,无杂草,无农药包装物等垃圾,及时收获,收获后田间无杂物,无农药残留影响下茬作物;所有垃圾清理干净后将租赁耕地交付出租方。
7、禁止承租方在承租土地上建设任何建筑物、构筑物等;承租方因生产作业确需临时建设相应的建筑物、构筑物 的,必须征得出租方同意并按法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所产生的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合同期满时,承租方自行 拆除,恢复原样,无论建造获得出租方同意与否,均无权向出租方提出补偿、赔偿等任何费用要求。
8、本次出租标的交付前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出租方承担,交接后由承租方承担。
9、在承租土地期间,涉及的国家相关惠农、支农、产业扶持政策等相关补贴,享受标准和主体(单位、人员)按 国家及属地政府相关政策执行。
10、本次标的出租涉及所有税费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双方分别承担;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承担主体 的,由承租方承担。
11、承租方在承租期内不得改变土地规定用途,应以自用的方式直接使用所租赁的土地,未经出租方同意不得擅自 将该土地以转租、出租、转借、调换等形式给予第三方使用,否则视为承租方违约。承租方应向出租方支付违约 金。同时,出租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不返还承租方的押金和已付租金,并就因承租方所造成的损失向承租方索 赔。对于虽不属于上述方式,但具有同等性质的行为也一律将视为违约行为,应由承租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12、严格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义务,按环保要求进行生产作业。禁止丢弃、倾倒使用过程中的农药、化肥及包装物 等;严禁使用长效农药;造成承租耕地环境污染,由承租方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13、必须依法经营,禁止承租方对其承租的耕地擅自转租、抵押、担保等。否则出租方有权收回承租方承租的耕 地,解除合同。
14、严格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承租期间因生产经营所发生的所有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及第三方损 失均由承租方承担赔偿责任,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15、在承租期间一切风险由承租方自行承担。承租方如自愿参加农业保险,由承租方自行到相关保险公司办理相关 手续。
16、因国家经济建设等征用、占用承租的耕地,租赁终止履行,相关赔偿补偿事宜按国家相关政策办理。
17、意向承租方须承诺:我方非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 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如因此原因给交易相关各方造成损失,其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由我方承担。
18、承租方资格条件应符合标的所在地相关政策规定。意向承租方应当自行对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对自身的资格条 件进行核查,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关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出租项目承租方的资 格,决定是否承租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费用、风险和损失。
详见附件
1、缴纳:金额1000000.00元,截止时间2024-05-07 23:59:59,按系统提示缴纳。
2、保证金缴纳时间以系统认定时间为准。
3、保证内容:
为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杜绝非真实意向承租方,出租方、中心在此作出特别提示:非因出
租方原因,如意向承租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中心扣除双方应交纳的交易费用后,出租方
有权扣除意向承租方已交纳的保证金作为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出租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
追索。
(1)报名且交纳保证金的意向承租方单方撤回承租申请或均未报价的;
(2)在被确定为最终承租方后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承租法律文本或未按照约定及时付
清交易服务费的;
(3)意向承租方提交的材料存在虚假或伪造情形的;
(4)未按公告约定时间将纸质报名资料递交中心的;
(5)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心交易规则中规定的其他情况。
处置方法:
(1)最终承租方的保证金在最终承租方将纸质报名资料与出租方签订的租赁合同递交中心并按照公告约定交纳全部交易服务费后的5个工作日内由中心无息原渠道退还;
(2)无“保证内容”中任何情形的其他意向承租方,其保证金将在竞价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由中心无息原渠道退还。
承租方提供的资料清单.doc
资产承租申请书(法人).doc
资产承租申请书(自然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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