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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草地;西草地;南草地;北草地
出租方名称:徐继光
联系人:徐继光
联系电话:13624707868
特别 告知
1、本次出租标的位于古里农牧场八队,土地用途为种植大豆。标的资产无租赁,具体土地面积等相关信息见附件。本次出租标的涉及的土地使用面积以出租方提供的出租标的明细为参考,最终以实际情况为准。交易过程中土地面积、质量等发生变化的不调整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
2、本次出租标的租金支付方式:承租方在收到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发送的租金支付账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耕地租金总额,付清后方可签署耕地租赁合同。承租方在收到交易中心发送的租金支付账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部或部分租金逾期付款,将被取消租赁资格,并扣除竞租保证金。
3、本次出租标的租期为签订土地租赁合同之日起至2024年10月20日。承租方承租的地块仅能用于种植大豆,不得种植其他作物。承租方必须严格按所承租耕地的性质、用途使用,必须严格依法实行用途管制,严禁改变原土地性质、用途。禁止超越承租土地面积、范围越界使用。
4、每位意向承租方最多只允许竞租此次出租标的(共3个标的)的一个标的,超出部分竞租无效。如成交两个及以上,出租方有权决定最终的标的,其他标的终止交易,保证金予以扣除。
5、双方签订合同后,出租方按每亩15元,向最终承租方收取卫生押金,押金由承租方于签订国有土地租赁合同当日直接交纳至出租方指定账户,承租方要在2024年10月20日之前确保所承包耕地达到管理标准,无杂草,及时收获,收获后田间无秸秆、杂物,所有垃圾清理干净后将租赁耕地交付出租方。由出租方验收合格后退还押金,如不合格出租方将扣除卫生押金,不予退还。
6、为减少纠纷,避免对所参拍耕地情况不明,所有参与竞拍的意向承租方须亲自到现场勘验标的,标的状况以勘验时的实际情况为准,勘验结束后意向承租方需与意向标的所在单位负责人签订《标段勘验情况确认书》,承租方与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方可参与该地块竞拍,无法提供《标段勘验情况确认书》的人员不能参与竞拍。若无法提供《标段勘验情况确认书》参与竞拍,出租方有权扣除竞拍保证金。意向承租方一旦报名并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与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同时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或标的有瑕疵、披露面积与相关部门核定面积不符等为由拒绝履行相应承租义务。否则视为违约,出租方将扣除竞拍保证金。
7、标的地块整地情况全部为耙地,标的挂牌价格不含耕整地作业费,现状为已完成耕整地作业的地块向承租方另行收取整地作业费,承租方须在土地租赁合同签署当日一次性付清整地作业费,如未按时足额缴纳整地作业费,出租方有权禁止承租方进行播种作业,因此所发生的任何损失均由承租方承担,整地作业费按实际作业项目和作业量单独收取。承租方可以自己进行整地,必须按出租方要求及标准进行整地。
8、承租方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受让法律文本的,或未按照约定及时付清全部租金或交易服务费的经过中心催告仍未履行的,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交易、终结该项目,并另行处置标的,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按公告约定处置。
9、为了保护黑土地,防止土地污染、重金属超标,规范化肥使用,由出租方统一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化肥,在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当日承租方需交纳生产资料预付款,交纳标准为大豆 50 元/亩,待统供价格确定后,进行结算,多退少补。
10、竞租保证金每亩100元,每一标包单独收取,竞租成功后竞租保证金可抵租金。意向承租方未竞租成功者,其竞租保证金在竞租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原渠道退还(不计息)。
11、竞标增价幅度每次10元/亩。
12、如上内容均来自出租方提供的资料,交易中心仅就出租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交易 条件
一次性支付
无
与交易相关的其他条件
1、交易标的均以展示的实际状况为准,交易中心及出租方对交易标的不承担任何瑕疵担保责任,交易中心及出租方无论采用何种方式对交易标的所做的介绍和评价(包括但不限于竞价资料、图片展示及口头介绍等),仅供意向承租方参考。
2、竞价结束时的最高报价者须在竞价结束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承租申请书原件、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承租方资格证明、勘验确认书等纸质报名资料(复印件的签字或盖章)递交至交易中心,由交易中心在1个工作日内对其资格、报名数量、勘验情况进行审核;符合承租条件的最高报价者为最终承租方,承租方须在收到交易中心发送的租金支付账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租金总额和交易服务费交纳至交易中心指定账户。承租方在交纳全部款项后3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土地租赁合同。交易中心在收到全部租金、交易服务费、土地租赁 合同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交易凭证,并将租金划转至出租方指定银行账户。
3、出租方在收到全部交易价款并签订土地租赁合同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最终承租方办理标的交接手续。在标的交接前所发生的标的毁损灭失等一切风险由出租方承担,交接后的一切风险由最终承租方承担。在承租使用过程中对原有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农田基础设施、农田水利设施、地下水利供水管网、供电网线、通信网线等造成损坏的由承租方予以赔偿并恢复原状。
4、本次出租标的交付前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出租方承担,交接后由承租方承担。
5、禁止承租方在承租土地上建设任何建筑物、构筑物等;承租方因生产作业确需临时建设相应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必须征得出租方同意并按法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所产生的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合同期满时,承租方自行拆除,恢复原样,无论建造获得出租方同意与否,均无权向出租方提出补偿、赔偿等任何费用要求。
6、承租方在承租期内不得改变土地规定用途,应以自用的方式直接使用所租赁的土地,未经出租方同意不得擅自将该土地以转租、出租、转借、调换等形式给予第三方使用,否则视为承租方违约。承租方应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同时,出租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不返还承租方的押金和已付租金,并就因承租方所造成的损失向承租方索赔。对于虽不属于上述方式,但具有同等性质的行为也一律将视为违约行为,应由承租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7、严格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义务,按环保要求进行生产作业。禁止丢弃、倾倒使用过程中的农药、化肥及包装物等;严禁使用长效农药;造成承租耕地环境污染,由承租方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8、必须依法经营,禁止承租方对其承租的耕地擅自抵押、担保等。否则出租方有权收回承租方承租的耕地,解除合同。
9、严格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承租期间因生产经营所发生的所有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及第三方损失均由承租方承担赔偿责任,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10、在承租期间一切风险由承租方自行承担。承租方如自愿参加农业保险,由承租方自行到相关保险公司办理相关手续。
11、因国家经济建设等征用、占用承租的耕地,租赁终止履行,相关赔偿补偿事宜按国家相关政策办理。
12、在承租土地期间,涉及的国家相关原惠农、支农、产业扶持政策等相关补贴,享受标准和主体(单位、人员)按约定执行。
13、本次标的出租涉及所有税费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双方分别承担;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承担主体的,由承租方承担。
14、本次标的出租,承租方须自行了解、办理权属备案等事宜。出租方负责提供权属相关资料,配合承租方办理土地经营权备案手续。
15、意向承租方须承诺:我方非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如因此原因给交易相关各方造成损失,其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由我方承担。
16、承租方资格条件应符合标的所在地相关政策规定。意向承租方应当自行对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关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出租项目承租方的资格,决定是否承租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费用、风险和损失。
1、缴纳:金额87450.00元,截止时间2024-04-29 15:59:59,按系统提示缴纳。
2、保证金缴纳时间以系统认定时间为准。3、保证内容:为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杜绝非真实意向承租方,出租方、中心在此作出特别提示:非因出租方原因,如意向承租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中心扣除双方应交纳的交易费用后,出租方有权扣除意向承租方已交纳的保证金作为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出租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索。(1)报名且交纳保证金的意向承租方单方撤回承租申请或均未报价的;(2)在被确定为最终承租方后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承租法律文本或未按照约定及时付清全部租金或交易服务费的;(3)未按照公告约定与出租方完成资产交接工作的;(4)意向承租方提交的材料存在虚假或伪造情形的;(5)未按公告约定时间将纸质报名资料递交中心的;(6)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心交易规则中规定的其他情况。4、处置方法:(1)最终承租方的保证金在最终承租方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租金、交易服务费全部缴纳至中心指定账户后,自动转为租金的等额部分;(2)无“保证内容”中任何情形的其他意向承租方,其保证金将在竞价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由中心无息原渠道退还。
资产承租申请书(自然人).doc
资产承租申请书(法人).doc
耕地竞拍明细表.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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